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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关于事故车辆修理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27 10:14:00 点击:262
      ? ? ?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工作,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升公交形象,确保车辆外观完好、装备整齐。特对公司事故车辆修理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1、各营运分公司所发生的事故车辆,原则上由各营运分公司车间自行安排修理。

      2、若营运分公司自己无法修复的,报公司安全处开具事故车辆证明后,由公司机材处开具派修单,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持单到公司大修厂修理。

      3、公司所属车辆,如遇特殊情况的,需在公司大修厂以外修理的事故车,要上报公司安全处、机材处,由公司大修厂进行维修费用核价,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外出修理。外出修理的事故车辆,超出公司核定维修价格以外的费用,公司不予承担。

      4、对方事故车辆,原则上在公司大修厂维修,确需在公司大修厂以外维修的,需报公司安全处,由大修厂核价后,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在外修理。

      5、公司大修厂接到报修车辆通知后,应第一时间安排人员修理并确保质优价廉。

      6、车辆修理完毕,由分公司进行验收,并完善各项手续,确认后签字作为报账依据。

      7、本规定自2015年6月25日起施行,本公司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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