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轮胎、电瓶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27 10:19:00 点击:278
? ? ?根据公司目前营运情况,为使营运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况,进一步加强、规范车辆轮胎、电瓶的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管理规定
1、为执行本规定,要求各分公司对驾驶员在定车定人上要相对固定,不得频繁调整车辆,如出现责任不清的由分公司承担。
2、车辆轮胎、电瓶从新车投运和更新之日起由各分公司车辆主管副经理或车间主任建立台账;轮胎实行一胎一卡,电瓶实行一车一帐,要求填写及时、准确、真实。
3、车辆轮胎、电瓶每月汇总后30日前报机务科,机务科由专人登记、考核、存档备案。
4、报废的轮胎、电瓶由公司统一保管分类存放,对确实无利用价值的轮胎、电瓶定期由相关科室统一处理。
5、轮胎、电瓶需要更换由分公司车辆主管经理或车间主任先查验使用公里或期限标准,达到规定标准的以报告形式上报公司机务科;机务科派专职检验员鉴定属实后,按公司相关规定领用更新;并按公司考核办法给予该车驾驶员相应奖励。未达到公里或期限标准规定的,按公司考核办法给予该车驾驶员相应处罚;若把关不严,经查实,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扣发工资300元。
二、考核办法
(一)轮胎奖罚标准
1、轮胎规定从新车投运或更换新轮胎起直到轮胎报废或再次翻新使用,以单轮胎行驶里程为计算单位。
2、真空胎使用不低于16万公里,不足16万公里造成轮胎报废的,每少一万公里按该品牌型号新轮胎市场价的5%由单车驾驶员承担费用;超过16万公里报废的,在保证安全技术标准的前提下,每超一万公里按该品牌型号新轮胎市场价的5%奖励单车驾驶员;
3、尼龙胎使用不低于7万公里,不足7万公里造成轮胎报废的,每少一万公里按该品牌型号新轮胎市场价的10%由单车驾驶员承担费用,超过7万公里报废的,在保证安全技术标准的前提下,每超一万公里按该品牌型号新轮胎市场价的10%奖励单车驾驶员;
4、翻新轮胎使用不低于5万公里,不足5万公里造成轮胎报废的,每少一万公里按该型号成品翻新轮胎市场价的15%由单车驾驶员承担费用;超过5万公里报废的,在保证安全技术标准的前提下,每超一万公里按该型号成品翻新轮胎市场价的15%奖励单车驾驶员。
(二)电瓶奖罚标准
1、电瓶规定从新车投运或更换新电瓶之日起至报废的期限为计算单位,以单电瓶为准。
2、电瓶使用不低于18个月,不足18个月的每少一个月按该品牌型号新电瓶市场价的5%由单车驾驶员承担费用。超过18个月的,每超一个月按该品牌型号新轮胎市场价的5%奖励单车驾驶员。
三、轮胎报废标准
(1)胎侧有连续裂纹,已不堪使用和修复的。
(2)胎面胶已磨光,并有大破洞,已不能继续使用和失去翻新条件的。
(3)胎体帘线层有环形破裂及整圈分离的。
(4)胎圈钢丝断裂或趾口大爆破,无法修复的。
(5)其它损坏不堪使用和修复的。
四、电瓶报废标准
(1)经过反复充电,电压达不到标准的。
(2)电瓶桩头腐蚀、脱落无法修复的。
(3)壳体损坏破裂的。
五、轮胎、电瓶凡属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按市场价原价赔偿。
六、本办法自2015年6月25日起施行。
一、管理规定
1、为执行本规定,要求各分公司对驾驶员在定车定人上要相对固定,不得频繁调整车辆,如出现责任不清的由分公司承担。
2、车辆轮胎、电瓶从新车投运和更新之日起由各分公司车辆主管副经理或车间主任建立台账;轮胎实行一胎一卡,电瓶实行一车一帐,要求填写及时、准确、真实。
3、车辆轮胎、电瓶每月汇总后30日前报机务科,机务科由专人登记、考核、存档备案。
4、报废的轮胎、电瓶由公司统一保管分类存放,对确实无利用价值的轮胎、电瓶定期由相关科室统一处理。
5、轮胎、电瓶需要更换由分公司车辆主管经理或车间主任先查验使用公里或期限标准,达到规定标准的以报告形式上报公司机务科;机务科派专职检验员鉴定属实后,按公司相关规定领用更新;并按公司考核办法给予该车驾驶员相应奖励。未达到公里或期限标准规定的,按公司考核办法给予该车驾驶员相应处罚;若把关不严,经查实,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扣发工资300元。
二、考核办法
(一)轮胎奖罚标准
1、轮胎规定从新车投运或更换新轮胎起直到轮胎报废或再次翻新使用,以单轮胎行驶里程为计算单位。
2、真空胎使用不低于16万公里,不足16万公里造成轮胎报废的,每少一万公里按该品牌型号新轮胎市场价的5%由单车驾驶员承担费用;超过16万公里报废的,在保证安全技术标准的前提下,每超一万公里按该品牌型号新轮胎市场价的5%奖励单车驾驶员;
3、尼龙胎使用不低于7万公里,不足7万公里造成轮胎报废的,每少一万公里按该品牌型号新轮胎市场价的10%由单车驾驶员承担费用,超过7万公里报废的,在保证安全技术标准的前提下,每超一万公里按该品牌型号新轮胎市场价的10%奖励单车驾驶员;
4、翻新轮胎使用不低于5万公里,不足5万公里造成轮胎报废的,每少一万公里按该型号成品翻新轮胎市场价的15%由单车驾驶员承担费用;超过5万公里报废的,在保证安全技术标准的前提下,每超一万公里按该型号成品翻新轮胎市场价的15%奖励单车驾驶员。
(二)电瓶奖罚标准
1、电瓶规定从新车投运或更换新电瓶之日起至报废的期限为计算单位,以单电瓶为准。
2、电瓶使用不低于18个月,不足18个月的每少一个月按该品牌型号新电瓶市场价的5%由单车驾驶员承担费用。超过18个月的,每超一个月按该品牌型号新轮胎市场价的5%奖励单车驾驶员。
三、轮胎报废标准
(1)胎侧有连续裂纹,已不堪使用和修复的。
(2)胎面胶已磨光,并有大破洞,已不能继续使用和失去翻新条件的。
(3)胎体帘线层有环形破裂及整圈分离的。
(4)胎圈钢丝断裂或趾口大爆破,无法修复的。
(5)其它损坏不堪使用和修复的。
四、电瓶报废标准
(1)经过反复充电,电压达不到标准的。
(2)电瓶桩头腐蚀、脱落无法修复的。
(3)壳体损坏破裂的。
五、轮胎、电瓶凡属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按市场价原价赔偿。
六、本办法自2015年6月25日起施行。